《讲义》释“华严三昧门”之三
释华梵 著
(续:第五、华严三昧门)
【若有直见色等诸法从缘,即是法界缘起也,不必更须前方便也。如其不得直入此者,宜可从始至终,一一征问,致令断惑尽迷,除法绝言,见性生解,方为得意耳。】
“直见色等诸法从缘”者,即直接如实知见色等诸法依他起,随缘无性,无性随缘。依他圆成,俱时顿现,如对镜现影,不假方便,亦无渐次先后,如此直下即是法界缘起者也。
如其不得直入者,则当如文所云“从始至终一一征问,致令断惑尽迷,除法绝言,见性生解,方为得意耳”。
如果不能直接得入法界缘起者,便须假方便,渐次而入。譬如先观色等诸法,因缘所生;再观法属因缘,自无自性;后观无性之法,相即相入,举体全收,圆融无碍,即能断惑尽迷,除法绝言,见性生解,悟得法界缘起无上微妙意旨尔。“断惑尽迷”者,谓不取相生心也;“除法绝言”者,谓如如不动,心不行于分别也;“见性生解”者,谓通达法性圆融无碍,摄入无尽,由此即得悟入无尽法界,事事无碍之境界也。此是言假诸方便,渐次而入者也。
【问曰:云何见色等诸法,即得入大缘起法界耶?答曰:以色等诸事,本真实亡诠,即妄心不及也。故经云:“言说别施行,真实离文字。”是故见眼耳等事,即入法界缘起中也。何者?皆是无实体性也,即由无体,幻相方成。以从缘生,非自性有故,即由无性,得成幻有,是故性相,相浑融,全收一际,所以见法,即入大缘起法界中也。】
上则总述其义,下则难问释疑也。
难问曰:“云何见色等诸法,即得直入大缘起法界耶?”“大缘起法界”者,即是事事无碍法界也。事事无碍法界者,一即一切,一切即一,相即相入,重重无尽,事事无碍,此即一真法界性,亦是一大总相法门体,故事事无碍法界即是“大缘起法界”者也。今于法界无碍缘起深义有疑,故难问云:云何见色等诸法,即得入大缘起法界耶?
答曰:“以色等诸事,本真实亡诠,即妄心不及也。”此是何义?以色等诸事当体即如,故色等诸事,亦即一切诸法从本以来,即离言说相,离名字相,离心缘相,毕竟平等,无有变异,不可破坏,唯是一真如心也。一真如心者,元非取相分别之妄心之所能通达之境界也。故今文云“色等诸法,本真实亡诠,即妄心不及也”。
次引经证以证义启信。所引经文云:“言说别施行,真实离文字。”“别施行”者,即假施设,方便施设也。假立非实,因为真实亡诠,离文字相也。故《楞伽经》云:“说通授童蒙,宗为修行者。”
“是故见眼耳等事,即入法界缘起中也。”“眼耳等事”者,即色等诸法也。色法(详见“生即无生门”中所释)略说有十一种,即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等五根,及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等六尘。见如是等事,便知依他无性,无性缘成,即入法界缘起也。
“何者?”征问之文也。亦即征问何故云“见眼耳等事,即入法界缘起中也”?“何者”以下,即是解释之文也。
“皆是无实体性也,即由无体,幻相方成。”以眼耳等一切诸法,但是缘起假合,故皆无真实体性;又以诸法无自性故,方能随缘成眼耳诸幻相尔。
“以从缘生,非自性有故,即由无性,得成幻有;是故性相,相浑融,全收一际,所以见法,即入大缘起法界中也。” 因为诸法从缘而有,非自性有故;同时因为无性,方能成其幻有事相。如是无性幻有,幻有无性,性相互相浑融,一际无分,圆融无碍,不二无别也。能如是知者,“所以见法,即入大缘起法界中也”。“见法”者,则不仅仅局限于色法也,广说若见一切法,皆得入大缘起法界中也。
【问:既言空、有无二,即入融通者,如何复云见眼、耳等即入法界中耶?答:若能见空、有如是者,即妄见心尽,方得顺理入法界也。何以故?以缘起法界离见亡情,繁兴万像故!】
既言空、有不二无别,当是相即相入,圆融无碍,能所双遣,无复分别也。今既已能所双遣,无复分别,则不当再见眼、耳等色法啊。今云何复云见眼、耳等,即入法界中耶?如此解说,岂不是重复分别吗?于此有疑,是故难问云:“既言空、有无二,即入融通者,如何复云见眼、耳等即入法界中耶?”
答云:若知空、有依他无性,无性缘成者,则妄心皆尽,而心自不随各各差别诸法邪执分别尔;既邪执分别不生,自得顺理入大缘起法界也。何故?一切差别事法皆是缘起假合而有,本无分别,分别不可得,只因众生迷妄颠倒,而于无分别缘起诸法强行分别善恶好丑,是空是有,是以昧于法界缘起之理也。今但得邪执分别不生,离见亡情,则缘起法界,法尔繁兴万像,事事圆融无碍尔。如《坛经》中云:“若于转处不留情,繁兴永处楞伽定。”又如古德云:“当于(无分别)真空中,炽然建立一切诸法尔。”
是知法界缘起,一即一切,一切即一;二即不二,不二而二。非是二外有不二,不二外有二;若二外见不二,不二外见二者,皆凡情妄见也。
【问:既知如是,以何方便令得入耶?答:方便不同略有三种:一者、征令见尽。如指事问:云何者是眼?如已前小乘中六种简之。若入一切诸法但名门中收,无有一法非名者,复须责其所以知眼等是名,如是展转责其所以,令其亡言绝解。】
通过前一问答,已知缘起法界,但离见亡情,法尔繁兴万像。故今乃进一步咨问得入法界缘起之方便渐次也。问云:“既知如是,以何方便令得入耶?”
答云:若问得入之方便,略说有三种,即:一、征令见尽,二、示法令思,三、显法离言绝解。又方便而言,其中:初“征令见尽”者,即对应着小乘及大乘始教根性人之所行方便法门尔;次“示法令思”者,即对应着大乘始教及大乘终教根性人所行之方便法门尔;三“显法离言绝解”者,即对应着大乘终教及大乘顿教根性人所行之方便法门尔。由是可知此三方便乃是辗转玄妙,一道贯之,渐次深入,直臻一乘圆教,无尽法界缘起之关系尔。
今初,先释第一种得入方便:“征令见尽”。
《大般涅槃经》中佛云:“舍利弗,若诸世间所知见觉,我与菩萨亦知见觉;世间众生之所不知、不见、不觉,亦不自知不知见觉;世间众生所知见觉,便自说言我知见觉。舍利弗,如来一切悉知见觉,亦不自言我知见觉,一切菩萨亦复如是。何以故?若使如来作知见觉相,当知是则非佛世尊,名为凡夫;菩萨亦尔。” 又《楞严经》亦云:“知见立知,即无明本;知见无见,斯即涅槃,亦名解脱。”由上所引经文,我们可知,众生之所以不得入大缘起法界者,皆因被执见之所障蔽尔。今但令众生见尽,自得本性智圆,本性智圆直下便得入法界大缘起也。
今依文约事以明,文云“如指事问云:何者是眼?”欲释“何者是眼”,则当如前“法有我无门”中所说之六种义而简别之。前文于小乘“法有我无门”中所说六义者,即:一、名,二、事,三、体,四、相,五、用,六、因,六义之具体内容,一一见于前释。
所问眼、耳等事,若一一皆以“名、事、体、相、用、因”六义予以简别破析之,则知世、出世间一切诸法皆由我立,我相(人我相)即空,法亦无实,但如来为度众生,假立名字而已。即今文中所云“若入一切诸法但名门中收,无有一法非名者”也。
既知一切诸法但名门中收,无有一法非名者,今复进一步责问名之所以,则知眼等假名幻相,唯是第六意识心一念无明分别所现尔(释文详见“生即无生门”中“简名相”一段文)。既解此义,便可亡言绝解,顿入无分别观行也。此是为第一种方便,“征令见尽”也。
【二者,示法令思。此复有二门:一、剥颠倒心。既尽如指事,以色、香、味、触等,夺其妄计,令知倒惑。所有执取不顺于法,即是意识无始妄见熏习所成,无始急曳(ye),续生三界,轮环不绝,若能觉知此执即是缘起,当处无生。二者,示法断执。若先不识妄心,示法反成倒惑;若不示法令见,迷心还着于空,所以先剥妄心,后乃示法令见。】
下释第二种方便:“示法令思”。
一切诸法,无非“性空缘起”、“缘起性空”。其中,“缘起性空”即是法性(即真如平等理体),“性空缘起”即是法相(即各各差别事法)。说法性为欲破其有执,说法相为欲破其空执。若二执销殒,则理事、性相圆融无碍,不二无别,但是一真如心尔,亦即唯是“一真法界”者也。
为明此义,于中复开为二门,即:一、剥颠倒心,二、示法断执。
今初,先释“剥颠倒心”。“颠倒心”者,即指唯识三性之“遍计所执性”也。诸法缘起性空,无有实体,当处无生,若人不如实知依他(诸法)无性,则妄执诸法以为实有,即此妄执,即是遍计所执之“颠倒心”也。
“既尽如指事,以色、香、味、触等,夺其妄计,令知倒惑。”若颠倒心者,必妄执色、香、味、触诸法皆为实有,此则违理。欲令顺理,则当于此颠倒心予以破斥剥夺;欲破斥剥夺其颠倒心,则当指事以明,即文所云“既尽如指事,以色、香、味、触等,夺其妄计,令知倒惑”者是也。一切色、香、味、触诸法,皆是依他无性,无有实体,若解此义,便可夺其颠倒妄计之心,令其自知所起颠倒迷惑,所有执着,是为不顺于法也。
“所有执取不顺于法,即是意识无始妄见熏习所成。”前已剥其颠倒心,夺其妄计,从而令其自知所有执取为不顺于法也。而其倒惑,所有执取之所以不顺于法者,乃因其皆由第六意识,从无始无明,因邪师邪教,分别法执,妄见熏习之所成也。本来色、香、味、触诸法,皆唯第六意识心最初一念无明分别心所现,但是假名幻相尔,然由意识无始妄见熏习,以至颠倒执以为实有,故生颠倒妄执心也。
“无始急曳(ye),续生三界,轮环不绝。”颠倒妄执心既起,则无始无明牵引而续生三界,乃至从此即生生世世轮回不绝尔。“曳”者,牵引之义也。
“若能觉知此执即是缘起,当处无生。”若能觉知所执色、香、味、触等诸法,皆是依他缘起,悉无自性,便得当处无生也。何故?法无自性,诸法本初不生故!
次释“示法断执”。
“示法断执”者,既知色等诸法,但是妄心颠倒所执,元非实有;虽非实有,然亦非毕竟无。何故?以从缘生,故非实有,然由其自体性空故,却成幻有;故知诸法性空幻有,幻有性空,性空幻有浑融无碍,不二无别,但是一真法界,是谓“示法断执”也。
“若不先识妄心,示法反作倒惑;”如果不先识知,取诸法相皆妄心倒惑所执,便径示之以法,彼人将转执于法,反成倒惑也。故须先破其颠倒心,然后示之以法,方能得入真实也。换句话说,即先当通达诸法缘起性空,无有实体义,方可示以诸法性空缘起,幻有宛然,元非毕竟无义(即绝非是断灭空、顽空)也。
“若不示法令见,迷心还着于空;所以先剥妄心,后乃示法令见。”若单明诸法缘起性空,无有实体义,则易着于偏空一端尔。为免此过,故于信解通达诸法缘起性空,无有实体义之后,当进一步为之开解指示诸法性空缘起,幻有宛然,元非毕竟无义尔。如是缘起性空,性空缘起,缘起、性空浑融该彻,不二无别,即得开示悟入诸法甚深中道义也。
注:于佛典中,“法”之用例极多,而语意不一,总括之,可类别为“任持自性”、“轨生物解”二义。“任持自性”,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性(各自的本性)不改变;“轨生物解”,指能轨范人伦,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。就“任持自性”之意义而言,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;就“轨生物解”之意义而言,法乃指认识之标准、规范、法则、道理、教理、教说、真理、善行等。今文所说之“法”,乃偏就“任持自性”而言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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