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我们把僧团比作为“小社会”,则可以从僧团的和合,看出建设“和谐社会”的途径。佛陀为了使僧团能够有效地、和谐地运作,提出和合的六大要素,即“六和合”或“六和敬”:见和同解、戒和同修、利和同均,是和合的本质;意和同悦、身和同住、口和无诤,是和合的表现。戒律是佛教徒的行为规范,佛陀特地提出只有将行为的规范、思想的共同、利益的均衡作为共同的原则,才有和乐、清净的僧团。
“和谐社会”必须是行为规范的社会,“戒和同修”是律治的精神所在。“佛在僧数”说明律治意义上的平等,对立法者、执法者、守法者同样具有法律约束意义,否则必影响到大众的团结。而且,从佛教的戒律变化与更新,从印度的戒律到中国的清规,这是佛教中国化最外层的表现,可以看出行为规范的更新。同时,从戒律的止持与作持来看,行为规范不仅是一种消极地遵守,更应该积极地去从事种种善事,不断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。
“和谐社会”必须是利益均衡的社会,“利和同均”是财富分配的原则。在一个集团或社会中,必须防范人性的堕落与过于自私,必须对利益作出适当的调剂、节制。不但如此,更要提倡“布施”,即慈善救济的慈悲精神,扶危济贫、互相救助,使困难、弱势群体得到帮助。
“和谐社会”必须有“公共精神”的提倡,“见和同解”是“团体精神”或“公共精神”的呼吁。一个团体或社会,虽然其成员的思想各有差异,从事不同的社会活动,但是必须有基本的伦理价值观和团体精神,才能保证团体的生命力与社会的动态的稳定性。这就是要加强社会公共道德教育,培养“公民”精神。所以,道德、宗教、人文等精神所提供的超越性价值,可以引导人们在物质利益之外寻求生活的价值、生命的意义,超越个人私利的局限,认同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,形成最基本的“公共精神”。“和谐社会”是社会资源兼容并生的社会,各种民族、宗教、学派、阶层是千差万别的,因此必须使各类社会资源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。同时,社会日趋多样化,必然有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认同与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包容,建设“和谐社会”的提出正是希望能够凝聚社会多元的力量。
从佛教的僧团来看,律治、经济、思想并重,在见和、戒和、利和的原则上,才会有平等、和谐、民主、自由的团结,才能负担起住持佛法的责任。建设“和谐社会”亦是如此,遵纪守法,提倡道德,平等民主,充分发挥各阶层的力量。见和、戒和、利和是和合的本质,表现在僧团中,必定是意和、身和、口和,这三者亦是“和谐社会”的表现。
“和谐社会”的建设是社会的共同目标,这是“意和同悦”的表现。作为社会成员,我们对“和谐社会”心生向往,因此在精神上志同道合,全社会共同奉献于建设“和谐社会”的伟大事业中。所以,宗教界人士必须自觉增强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,加强自身建设,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。
在社会行为中,是有纪律而且合作的,即是“身和同住”。而且,从“身和同住”出发,我们必须注重人与自然的“和谐”,人类只有和自然“和谐”,才能共存与获益。佛法的“依正不二”即是立足于人和自然的相互依存,生命主体与环境是“一体不二”的,差别、多样性的众生,只有在同一自然中“和谐”存在,才能保证自身的发展。而且,我们必须注重“宜居文化”,这不仅是一种适合居住的社区,而且是和谐的社区文化。追求幸福是个人的事情,但是人的存在是依存性的,是一种与他人共在状态,所以个人幸福必然产生于主体间关系。世间不幸的原因在于:不想让别人幸福,就大家都不幸福。
“和谐社会”表现在语言文字层面,是诚实、正确,充满和谐友谊的,即“口和无诤”。所以,“和谐社会”的文化必须是“无诤”的文化,传播世间的真、善、美,使人能够积极向善、向上,引导人们趋向宁静、平和。
所以,“六和敬”的精神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生活规范,也是社会和谐的精神所在。从自他关系来说,就是充分地尊重所有人的生存权和人格;而且,从自他的互动来说,必须从给予他人的幸福中,谋取自己的幸福,所以应该克服内心世界的自私与欲望,真正发扬人性的光辉。
佛陀已经在两千五百多年前,为我们后代佛弟子提出建设和合、清净僧团的精神与原则。在推进“和谐社会”建设的进程中,佛弟子更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,积极参与“和谐社会”的建设,这是全社会的期待,也是我们广大佛教徒的自身内在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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