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
笔者以一介佛教比丘尼,从事社会运动,行之有年,从未离开“争议性人物”之角色。争议性,大概就是社会运动者的宿命吧!许多佛教徒与社会人士都认为:出家人就是要修心养性,参禅念佛,何苦沾惹俗尘?也有人虽认可佛弟子之社会关怀,但这所谓的“社会关怀”,似乎也只止于“慈善救济”,可见其行动之正当性,有待阐述。
什么是社会运动?社会运动的意义是什么?就佛法观点而言,社会运动有没有意义?社会运动是不是可以用佛教所擅长的“慈善救济”以取代之?如果无可取代,那么,佛教从事社会运动,其理论基础何在?行动可以如何因应配合?这些,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。在本文中,笔者以佛教徒为主的“关怀生命协会”为例,陈述佛教参与社会运动可能的着力点与操作法。
二、社会运动与佛教
什么是社会运动?简单地说,即是针对既有的体制(这个体制包括了政策和法律)以及思想(包括由惯性思考所产生的行为模式),作一番体制改革与思想革命的运动。这种运动,通常是由一人或少数人启其端,终极目标是将运动诉求具体化而成为新法制、新政策,或是形成新的思想风潮。
在此我们看到了佛教从事社会运动的正当性!
第一、佛陀也是一位社会运动者。在四姓阶级如此严密的古代印度,他可以公然反对种姓歧视,并且在制度面落实“众生平等”的佛法理念,而促使进入僧团的人,不论阶级,一律平等;当时杀生祭祀的风气很盛,他可以无畏于民意主流的势力,而再三强调:祭祀是完全没有效果的,只会增加屠戮生灵的恶业而已。他四十五年的说法生涯,其实就是在面对既有的社会偏见、既有的错误思想、既有的恶劣行为,作温和而坚定的观念挑战,这绝对不只是个人的修心养性,而已是一种社会运动。
第二、大乘佛教强调“严净国土,成熟有情”,这已是将“护生”的佛法精神具体化的行动纲领。一个以创设净土、嘉惠众生为理想的宗教,面对有害于生态环境或众生的思想与制度,如何可以缄默无言,只管打坐?
有时候,社会运动虽在长时间内只是“非主流思想”与“在野政见”,却也会辩证性地使主流思想与法律、政策,产生某种程度的质变与量变。换句话说,社会运动与社会的主流思想、制度,虽然存在着某种紧张性,却不必然是绝对的零和关系。佛教思想在儒家为主流的中国,内化成为中国文化的过程,正是如此。
三、社会运动的体制改造
社会秩序之所以得以维持,是因为有成文法制或不成文的社会惯例,在作监督与调节,有各种的政策在执行、推动,我们不能说:这些法制、惯例或政策是一无是处的,但是,此中必然有一些极不合理或不尽合理的地方——它们可能一开始就已因照顾少数人之利益(乃至侵损其他众生之利益)而显得极不合理,也有可能原先尚称合理,但在因缘变迁以后,就呈现其不合理处。那么,由谁来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现状呢?由社会运动!在民主政治的机制中,这样的社会运动,经常是透过各种诉求主题不同的非官方组织(NGO: Non-government Organization),形成各种压力团体,进而影响法律与政策之制订。
解严以后的台湾,各种社会运动,风起云涌,各自以学者专家冷静的专业知识,结合热情的同愿同行者,形成许多具足民意基础(或是强势少数)之NGO组织,逼令政府与民代不得不接受挑战,而做出符合民意趋向(从而也符合自己的选票利益)之回应。
举例而言:在台湾,过往的“民法亲属篇”,显然反映父权社会的意识形态,而对女性缺乏对等的尊重与保障。然而透过妇女运动者持久不懈的努力,如今终于修订了新法。又如:透过教改运动的持续努力,教育部终于摆脱老大心态,而将许多运动诉求,逐步化约成了教改政策。像这两项运动,前者岂不正好符合“众生平等”的教义?后者岂不与佛陀教育的“觉者”精神遥相呼应?可惜的是:佛教徒虽有以个人身份参与其中者,却不见佛教团体对妇运的诉求,有什么样的声援。四一○教改运动,则在黄武雄教授的力邀之下,本人与佛教弘誓学院师生,曾经共襄盛举。
再如:笔者所创会的关怀生命协会,曾经串连国内的动物保护与环保生态团体,共同组成“生态保育联盟”,也曾于一九九四至九五年间,强力串连国外之同属性团体,对行政部门施以压力,对立法委员展开游说,从而使立法院通过了民间版的野生动物保育法修正案,这远比原官方版带给野生动物更大的生存空间。有鉴于野生动物以外的经济动物、同伴动物(特别是流浪犬)、实验动物,犹在深钜的苦难之中,毫无法律保障,关怀生命协会于是又极力推动“动物保护法”,而经过四年之奋斗,该法案也终于在去(一九九八)年十月十七日,于立法院三读通过。其中特别是第十条的“反赌马条款”,它使得台湾成为全世界第一个透过立法而禁止赌马的国家。
这两项法案,都有佛教的人道思想之溶入,也都透过佛教徒的主导,凝聚民意力量,而成功地对抗了官僚体系、业者与财团的恶势力,减轻了台湾动物乃至人民的潜在共业。
四、社会运动的思想改造
社会运动的另一工程是思想改造。社会既有的风俗习惯与思想文化,是每一个族群或社群,历经长远的时空岁月,而培养出来的默契和共识,但是这些族群或社群,往往也会因为他们本位主义的“我我所执”,而形成视野或胸襟的局限,以及情感的好恶,于是存在着许多的错误观念,乃至于对“他群”的偏见,诸如:各种种族歧视、性别歧视、动物歧视的意识形态,这些如果没有改变,会明显或隐约地伤害族群间的和谐,或伤害族群内部弱势者的生命尊严,乃至生存权益。然而这又要透过什么方法给予改变呢?透过社会运动!
举一个佛教深受其害的案例而言:一般人在中国文化影响下,对僧尼都存有一种成见,认为他们是逃尘避世的,是失恋、失意或婚姻不美满,而只好“遁入空门”的;这就是来自于家族本位的儒家文化所产生的社会偏见。自一九八七年开始,笔者常常透过各种传播管道,与社会对话,坚决地要求社会:务必要改变这种对僧尼不公平的刻板印象;并使其明白:出家所须受到的考验,远超乎在家人;心志不坚者无以接受这种身心磨练。这并非心性软弱、逃避现实的人,所堪忍的生活方式。
为何如此不厌其烦,一再纠正这种偏见?原来,社会偏见如果没有办法积极去除,则其必然会影响到世人对僧尼的观感。当世人对僧尼有着“逃尘避世”的成见,怀着轻慢心来看待他们时,僧尼哪有可能正常发挥“令正法久住”的功能?这样,佛法在人间的推动,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了!
五、由少数“先知”到多数“民意”
社会运动来自一群有思辨反省力与道德自觉力的人,他们本身未必是错误思想或制度的受害人,但是基于良知的反省,倘觉得在思想(乃至于词汇的表达)上、在制度上,既有的现状,对某些族群或众生,造成极大的生理或心理伤害,不符合仁慈、公正的原则,他们就会试图改变现状。起初甚至只有一、二人启其端,而显得“先知寂寞”,然而只要他们不屈不挠,不断地将理念传递出去,自可因“同声相应,同气相求”,而感召到少数共愿同行者,到后来逐渐说服普罗大众,终成为新的社会共识。
也因此,社会运动者当然不是要“孤芳自赏”,好让他所标示的鹄的,永远显得“高处不胜寒”,而是要集结强大的民意,而形成普罗大众皆能接受的新思潮或新法制。但是一开始,民意绝对不是站在他这边的,这是由于社会运动具有一种“颠覆传统惯性思考与行为模式”的特质,使得它在起步发动时,与奋斗过程中,必然要面对内外势力的敌视、抨击乃至围剿。这就是为什么笔者会在本文开头说道:“争议性,大概就是社会运动者的宿命吧!”
这时,社会运动者如果没有“虽千万人吾往矣”的“无我”智慧与刚强意志,放不下身段,对于称讥毁誉无法释怀,对于威胁利诱无法抗拒,当然极有可能噤声于现有“民意”的强大力量,甚至流于“媚俗”之途。
因此,虽然终极目标是成就新的社会共识,衡诸过往社会运动成功之例,它确实是可以不待此一诉求成为多数民意,只因少数人之坚持,而宣告成功的。
举例而言,华人动不动就叫原住民为“番仔”,叫外国人为“鬼仔”,辱慢其他族群的情绪,流露在语言之间,这就将社会偏见根深蒂固地透过惯用语传递下去,而且令受害者几乎永世不得翻身。台湾的原住民基于某种对语意联想的不快,坚持要求汉民族:不可以称他们作“蕃仔”或“山胞”,而要改称“原住民”。这原是原住民少部分人的力量,结合了汉民族部分有良知、有道德感的知识份子,透过舆论的传播,使大家产生共识:“不可以用别人不愉快的称谓称呼对方!”此一由少数人发起的“正名运动”,正是成功的社运范例,如今在台湾,已罕见“山胞”的称谓,更少人敢冒“用别人不愉快的称谓称呼对方”之大不韪了。
同样是对称谓的“感冒”,华人对佛教女出家人老是爱称作“尼姑”,笔者就积十年之久,不断提倡正名运动,捉住任何机会,请他们改称作“比丘尼”或“尼师”,这不是对于假名言相有何执着,而是严厉谴责“尼姑”二字所涵藏的暧昧与歧视。老实说:“尼”与“姑”二字拆开来看,均无不敬之意,但合在一起,会让比丘尼们产生深刻的不快,就是因为其语意已透出歧视佛教女性的气息。
六、社会运动与自力救济、慈善救济之分野
社会运动并不等于自力救济,自力救济是因为自己或己群的权益受到干犯,于是自己单独一人,或结合其他受害人,做些示威、游行、静坐等等抗议的动作。诸如:拒绝把垃圾场或焚化炉建在社区之中,抗议某一工厂排放污水、排放毒气,抗议公司对员工不合理的待遇与资遣……等种种抗争活动,皆属自力救济。
自力救济在行动的手段上(正当示威),乃至目标的诉求上(如环保、劳运),也可能与社会运动雷同,但动机却迥异。因为它的原动力不是来自公理正义或人道精神,而是来自维护自己或己群之权益的需要,于是,尽管表面上可以雷同,但社会正义面是不够的。
慈善救济也不等于社会运动。许多偷懒的政府,极乐意培植慈善机构,好在征税之外,以另类方法吸取民间资金,可是却吝于把预算多分配一点到社会福利的支出上。佛教从事慈善救济的贡献,不容抹煞,然而在台湾,佛教的慈善救济倘若没有社会运动为辅,很可能会产生“延缓建立社会福利制度”的副作用。企业界也乐意把他应付的税金透过各种方式节省下来,转赠到慈善团体之中,因为当他们这么做时,无形之中已打了企业形象的广告。
然而“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”,由于政权的收编与财团的牵制,慈善团体在普世都有一种性格:再也没有勇气去质疑政权的不当政策,与财团的不当牟利——即使那些正是“违反慈善而导至生民受害”的罪魁祸首。所以慈善救济虽有客观的存在价值,却没办法取代社会运动。
七、社会运动与民主政治
佛教社会运动的从事者不必然要从政,甚至最好是放弃从政,因为一旦从政,就很难不“顺应民情”以获取政治的利基,而社运工作者却必须维持“不被当前民意所左右”而“甘为少数”的心态,这与政治人物的心态,何啻天壤之别!
然而社运与政治之二者,也绝对不是两条永无交集的“平行线”,因为社会运动正足以补民主政治之不足,而成为金权政治的监督、批判与遏止者。民主政治由于在操作上必须采用“间接民主”,有心从政的人想要推销自己给选民,容易使用大量金钱来包装自己的形象,并予炒作、行销,推广自己的知名度,争取群众的认同感。这种操作过程,经常无可避免地要面对金权政治恶化的难题。为了不让利益团体和政权结合得太紧密,社会运动团体可以(也有这个能力)运用其专业知识的敏锐度,盯紧政权与民代,检视法律与政策,看他们是否只顾财团业者的利益,而不惜伤害人民、伤害弱者、伤害动物,甚至伤害到整个生态环境。倘若有之,他们会持续给政府施压,透过群众运动,透过公听会、座谈会或记者会,总之,要让政府不得不注意到这股力量与这些声音,而必须在政策或法案上,作若干的调整,这就是社会运动在民主机制中的贡献。
一九九三年,关怀生命协会成立,作为创会的社会运动者,笔者坚持绝不从政。在不瓜分权力大饼的前提下,笔者可以与民代不形成竞争关系,而站在超然位置,为单一法案而游说三党(与无党籍)立委。
举例而言,政府推出“野生动物保育法”修正案,将野生动物开放给业者饲养、繁殖与买卖,这在以各种野生动物拿来“食补、药补”的社会,当然符合业者的巨大利益。当时协会就结合其他保育、环保团体,推出民间版的“野生动物保育法”修正案,并请现已过世的民进党立委卢修一先生提案。民间版与官方版的最大不同就是:不主张开放野生动物的饲养、繁殖与买卖。
我们善巧运用媒体,以形成舆论的力量,结合清流学者、民间团体以及清流立委召开一次又一次的公听会,并结合国外的动物保謢与生态保育团体,共同向政府施压,于是蔚为一股不可忽视的民间力量。那时候,正好美国运用“培利修正案”,要制裁台湾的野生动物产制品进口,华盛顿公约组织也盯紧了台湾。在内外交相施压的情况下,政府不敢完全照顾业者的利益;协会甚至逐一探访立委或立委助理,使其明白官方版与民间版的差异,从而支持民间版。
最后,整个法案是以“民间版”为主轴(由于诸股力量制衡,所以法案内容当然还是稍有妥协)而获得通过的。这通过的意义,是非常重大的,除了更嘉惠野生动物之外,我们将可以看到它对台湾未来十数年、二十年乃至上百年生态环境的影响。
三年前,口蹄疫发生的时候,全国病猪共计约扑杀四百万头,这是政策错误的例子。真正的病猪并没有那么多,但是为什么它们死得那么惨?原来,当口蹄疫发生以后,全台湾的猪肉滞销,肉价下跌,外销的肉品又运到台湾。农委员面对猪农的压力,只好用纳税人的钱来收购口蹄疫病猪。有些养猪场恨不得他家的猪都得到口蹄疫,好领取农委会的补助金。整个舆论的导向,都是“只看得到肉价,却看不到猪的痛苦”;猪只惨死的新闻画面之后,紧接着就是政府官员在大啖猪肉,强调“吃猪肉,爱台湾”。
这种行为背后,隐含着“财产权大过生命权”的价值观,以及“凡是碰到障碍物,就必欲除之而后快”的心态。这种观念与心态倘或不改,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,因为我们都可能成为别人获得财产、名利、权力的障碍物。
当时中研院社科所的钱永祥先生与本人,都分别在中国时报的意见广场发表文章,以人道主义者的立场,在主流舆论之外,提供另类观点,以刺激社会的思考。协会并立即向农委会施压,佛教弘誓学院师生也在台北火车站前展开联署,要求政府:最起码要“人道对待口蹄疫病猪”。这个建议终于被采纳了,电视上才不再出现猪只被集体活埋、被伏特量不足的电击棒触得痛苦哀嚎的残酷镜头。
由此亦可窥见社会运动的价值。它不断地盯紧并质疑恶劣的法律与政策,也提醒社会:可怕的偏见会把社会带到怎样的一个情境!于是,在一个民主社会里,以“自利利他”为理想的大乘佛教,为了整个社会好,一定要支持社会运动;为了个人好,最起码也得学会自力救济——总不能任令错误的法律与政策延续下去,祸延子孙。
八、结论
社会运动一方面要监督政府,减低政策错误的机率,甚至于要改变恶法;另一面要面对群众,帮助群众抛弃成见,更正错误的思想与行为模式。如果社会运动的目标明确,手段是非暴力的,其实就是在实践以“护生”为本的佛法,以及“严净国土,成熟有情”的大乘佛法。
社会运动的议题非常多,作为一个佛教徒,时间、精神、能力都很有限,不可能加入每一个社会运动议题的行列;但是,看到前述关怀生命协会推动法案的例子,佛教徒应可受到鼓舞,承担起改造社会的责任。下手要怎么做呢?笔者的建议是:视整个社会的需要,衡量自己对佛法的理解程度,斟酌自己的兴趣和意愿,投入某一种社会运动,并且死生以之。实际参与这种菩萨大行,会更亲切地以生命印证菩萨道的尊贵!
发表于“台湾人国是会议”研讨会
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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