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鱼食小鱼,固有此事。放之又遭捕,亦不能无有。若谓小鱼被大鱼食尽无余,则无此事理。放者尽被人复捕去,亦无此事理。何得如是过虑。
(譬喻一)譬如救济难民,或与一衣,或与一食,亦可不至即死。在彼则当曰,此一衣一食,何能令彼终身温饱,与之有何利益。不如令彼冻饿而死,便可不至长受冻饿矣。
(譬喻二)又如强盗劫人,有力者为之捍御。彼将曰,汝若能捍御彼一生,则为甚善。唯捍御一时,究有何益。反不如任彼抢劫一空,后来不至再被抢劫之为愈也。
(譬喻三)父母之于子,常常抚育,而慈母不能抚身后之子。彼将谓,既不能抚育,不如杀之之为愈乎。
——《印光法师文钞续编卷上•复愚僧居士书》
【按】印祖用救济难民、捍御强盗、父母抚育子女等三个很浅显的事例,说明行善应及时的道理。让我们不得不深深地被大师的过人智慧所折服。
所以,我们都须保持“不以善小而不为,不以恶小而为之”的心态而行放生事业,当为正途;否则,若是自己遇到种种困难的时候,就“万无一人能救己于死也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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